近日,經國務院同意,國家發改委會同國家衛計委、人社部等部門聯合發出《通知》,決定從2015年6月1日起取消絕大部分藥品政府定價,完善藥品采購機製,發揮醫保控費作用,藥品實際交易價格主要由市場競爭形成。
關於印發推進藥品價格改革意見的通知
發改價格[2015]90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衛生計生委(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工業和信息化廳(局)、財政廳(局)、商務廳(局)、食品藥品監管局:
根據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和醫藥衛生體製改革的總體要求,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衛生計生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商務部、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製定了《推進藥品價格改革的意見》,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6月1日起,除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外,取消原政府製定的藥品價格。麻醉、第一類精神藥品仍暫時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實行最高出廠價格和最高零售價格管理。
二、此前有關藥品價格管理政策規定,凡與本通知規定不符的一律廢止,以本通知規定為準。
三、各地價格、衛生計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要按照《推進藥品價格改革的意見》,研究製定具體政策措施,強化醫藥費用和價格行為綜合監管,做好政策解讀和輿論引導工作,確保改革順利推進。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
加強藥品市場價格行為監管的通知
發改價監[2015]93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副省級省會城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物價局,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為貫徹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衛生計生委、人力社會資源保障部等部門《關於印發推進藥品價格改革意見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904號)精神,規範藥品市場價格行為,維護藥品市場價格秩序,保障藥品價格改革順利實施,現就加強藥品市場價格行為監管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加強藥品市場價格行為監管的重要性
藥品價格涉及廣大群眾的切身利益,藥品價格改革必須堅持放管結合,在取消絕大部分藥品政府定價的同時,進一步強化醫藥費用和價格行為綜合監管,促進建立正常的市場競爭機製,引導藥品價格合理形成。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深刻認識到,在改革後絕大多數藥品價格水平由經營者自主製定的同時,加強藥品市場價格行為監管,是維護藥品市場價格秩序和保障藥品價格改革順利實施的重要措施,也是價格主管部門推進職能轉變、工作重心加快轉向事中事後監管的必然要求,務必高度重視、精心組織、紮實推進。
二、立即組織開展專項檢查,集中整治藥品市場價格秩序
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立即組織開展為期半年的藥品價格專項檢查。檢查對象是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製中心、血站、藥品集中采購平台等單位,檢查重點是競爭不充分藥品和特殊患者的特殊用藥價格,檢查內容是上述單位是否存在借藥品價格改革之機實施擾亂市場價格秩序的以下違法行為。
(一)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
(二)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的行為;
(三)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藥品的行為;
(四)虛構原價、虛假標價、先提價再打折、誤導性價格標示、隱瞞價格附加條件等價格欺詐行為;
(五)集中采購入圍藥品擅自漲價或者變相漲價的行為;
(六)實施基本藥物製度的基層醫療機構和改革試點公立醫院不按規定執行藥品零差率政策的行為;
(七)公立醫療機構銷售藥品不按照規定執行藥品加價率政策的行為;
(八)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及醫療機構不按規定執行低價藥價格管理政策,突破低價藥日均費用標準的行為;
(九)政府定價藥品突破最高零售價格銷售的行為;
(十)不按規定執行明碼標價與收費公示製度的行為。
三、加大執法力度,依法嚴肅處理藥品價格違法行為
藥品市場價格行為專項檢查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統一部署,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各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要製定本省專項檢查實施方案,並根據價格舉報、價格監測、媒體報道以及市場巡查發現的線索開展針對性的重點檢查。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派出督導組赴部分地方督導專項檢查工作,並組織部分省份開